土地保护信贷宣誓书要求
( 1 ) 《土地保护激励法案》第58 . 1 - 512 (D)( 2 ) 条规定: “申请捐赠其他符合条件的低于费用的权益时,应附上一份宣誓书,说明捐赠的土地权益如何符合 1997 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170 (h) 节(经修订)以及据此制定的法规的要求。 1986申请书连同随附的宣誓书应提交给税务局,同时将副本提供给自然保护和娱乐部。”
填写 LPC 表格 - 1第 VI 部分 - 低于费用捐赠即可满足本节的要求。申请人应填写此部分,说明捐赠如何满足1986年美国国税法规修正案第170 (h) 款的要求。
( 2 )《土地保护激励法案》第58 . 1 - 512 . 1 (C) 节规定: “根据本条款提交的任何用于支持抵免申请的评估报告均应包括评估师的一份宣誓书,该宣誓书表明,据其所知和所信,该估价符合本节的规定,并应在宣誓书中列明或提及评估报告中列明其所知和所信的事实和依据的特定部分。”
本节的要求可以通过评估师的经过公证的宣誓书或根据伪证处罚规定作出的签名声明来满足,该声明符合弗吉尼亚州法典第8 . 01 - 4 . 3的要求。
该声明应该:
- 据评估师所知及所信,评估中所作的估价符合弗吉尼亚法典 ( 1950 ) 修订版第58 . 1 - 512 . 1的规定。
- 阐明这些知识和信念的具体事实和依据(或提及评估中阐明这些事实的具体部分),并且这些事实在评估师的所知所信中是真实和正确的。
- 包括第8条、 01至4 、 3中规定的声明例如:我谨声明,上述内容真实、正确,并愿意接受伪证处罚。
- 包括评估师签名的日期。
以下为可接受的示例:
我谨此声明,据我所知及所信,(i) 上述评估中的估价符合《弗吉尼亚州法典》( 1950 )修订版第58 . 1 - 512 . 1的规定;(ii) 构成估价基础的所有相关事实和假设均符合第58 . 1 - 512 . 1的规定。载于本估价书第 ___________ 节,且 (iii) 除前述各节另有限定外,据我所知及所信,该等事实均属真实及正确,如有限定,则已在估价中考虑到有关该等事实的保留意见。
未完成第 VI 部分(如适用)以及未提供估价师签字的声明或经过公证的宣誓书的 LPC- 1申请将被视为不完整,并且在满足这些要求之前无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