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1届会议期间,弗吉尼亚州议会制定了三项与港口相关的税收抵免。2012 ,税务局发布了与管理这些税收抵免相关的指南,包括有关抵免的计算和结转的规则、合格纳税人标准的制定、关联公司所要求的抵免的处理以及任何重新征收条款的应用。该部门随后发布了几个更新版本以反映立法的变化。最新指南于2014年 9 月5发布。

最终指南(发布于5年 9 月、 2014 9 月)

立法历史

2014众议院法案873 : 

  • 改变了驳船和铁路使用以及国际贸易设施税收抵免的年度抵免上限;
  • 降低国际贸易设施税收抵免的货运门槛;
  • 扩大了获得港口相关积分的货物类型,包括滚装货物;
  • 允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对同一货物同时享受港口运输量增加税收抵免以及驳船和铁路使用税收抵免;以及
  • 要求该部门向弗吉尼亚港务局提供指定的税收抵免信息。

2013众议院法案1824

  • 扩大港口吞吐量增加税收抵免范围,除制造业相关实体外,还涵盖农业实体、矿产和天然气实体等纳税人;
  • 明确了此类实体的基准年要求。

2012众议院法案1183参议院法案578

  • 延长所有三项港口相关税收抵免的截止日期;
  • 增加了国际贸易便利化税收抵免中与就业相关的部分;
  • 扩大驳船和铁路使用税收抵免范围,以便合格的非集装箱货物运输也可以享受税收抵免。

2011立法:

先前的指导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