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1届会议期间,弗吉尼亚州议会颁布了众议院法案1447 ( 2011议会法案,第742章) 和参议院法案1326 ( 2011议会法案,第745章),其中设立了研发费用税收抵免。这是针对发生弗吉尼亚州合格研发费用的某些纳税人的个人和企业所得税抵免。

在2014届会议期间,弗吉尼亚州议会颁布了众议院法案1220 ( 2014议会法案,第227章)和参议院法案623 ( 2014议会法案,第306章),其中提高了总体抵免上限,提高了每个纳税人的抵免上限,并允许直通实体选择在实体级别申请抵免。这些法案还要求纳税人在申请抵免时向税务局(“该部门”)提供某些信息,并要求该部门根据要求向大会披露有关抵免的某些信息。

年 1 月6日, 2015该部门公布了有关研发费用税收抵免的指导方针。本指南适用于纳税年度2011至2015 。

在2016届会议期间,弗吉尼亚州议会颁布了众议院法案884 ( 2016议会法案,第661章) 和参议院法案58 ( 2016议会法案,第300章),对研发费用税收抵免进行了修订。这些变化提高了年度抵免上限,增加了每个纳税人每年可以申请的抵免额,允许纳税人选择使用简化方法而不是默认方法计算抵免额,并延长抵免的截止日期。  

因此,该部门于19年2017月发布了更新的《研发费用税收抵免指南》,以反映2016会议期间提出的变化。本指南适用于纳税年度2016及之后。

立法文件

众议院法案884 ( 2016 )

参议院法案58 ( 2016 )

众议院法案1220 ( 2014 )

参议院法案623 ( 2014 )

众议院法案1447 ( 2011 )

参议院法案1326 ( 2011 )

指南制定文件